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以案说法

离婚后发现怀孕女方有权做流产



  陈女士:

  2009年11月,我和前夫杨某协议离婚。可是2010年年初,我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孩子是杨某的。为了促成我们复婚,我母亲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杨某。

  前几天杨某找到我,希望我把孩子生下来,并请求和我复婚,并说如果我不同意的话,他愿意给我一笔钱保住孩子。

  但现在我不想要这个孩子,可是现在杨某已经知情,而且他又是孩子的父亲,请问我做人工流产,是否需要征得杨某的同意?

  本报作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你做人工流产无需征得杨某同意,而且也不会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离婚后发现怀孕女方有权做流产 2010-01-25 2 2010年01月2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