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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法治生活

仲 裁 公 告



  浙江隆腾彩钢有限公司:

  (合计35238元,申请人均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09)杭仲字第36号申请5783元,你方承担29455元,你方承担部分径直支付人杭州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建设工程给申请人;本案鉴定费4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0年3月10日审理终你方承担,并径直支付给申请人。以上第一、二、四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09)项,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杭仲裁字第3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你方支付申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请人工程款1972527.30元;二、你方自2008年10月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申请人拖欠工程款特此公告。1972527.30元的利息(暂计至2009年2月为59915.52元);三、确认申请人对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本案仲裁费34038元、公告费1200元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0年3月23日


浙江法制报法治生活03仲 裁 公 告 2010-03-23 2 2010年03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