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以案说法

“二进宫”的附加刑如何执行?



  石先生问:

  张某从农村来到城市,为快速揽财,实施了抢劫,被法院以抢劫罪判了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满出狱不到半年,他就又因盗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请问,张某“二进宫”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如何处理?

  本报作答:前不久,最高法院作出的《关于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可以回答你的问题。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

  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王景龙 孙艳 胜秋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二进宫”的附加刑如何执行? 2010-03-23 2 2010年03月2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