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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后发现吃亏可申请再审吗?
曹先生问:
2005年,我的一个远房堂兄向我借了3.2万元人民币,借期为1年。到期后,对方一直不还。2007年年底,我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我堂兄一再强调自己生意失败,损失惨重,乞求协商解决,我想到亲戚关系就心一软,同意他在2008年国庆前一次性归还我3万元,其余2000元我愿意放弃。最近,我从另外亲戚处得知,我堂兄借钱是为了去海南买房,去年海南房市大涨时,他把房子高价卖出赚了不少钱。请问,我现在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本报作答:民诉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从你的陈述来看,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再审的情形。
另外,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因此,法院在对调解案件启动再审时,严格将启动事由限制在此解释规定之内,尽量避免事态扩大化的倾向。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