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院联手执结一起5年积案
■通讯员周卫东
本报讯日前,新昌法院与天台法院协作,妥善执结一起5年积案,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04年5月25日,潘永君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朱林辉驾驶的中型客车追尾相撞后,又与范大安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结果潘永君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潘永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范大安负次要责任,朱林辉无责任。范大安在赔偿7000元后拒绝赔偿。2005年5月8日,新昌法院判决范大安赔偿潘永君父母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计3.7万余元。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去范大安住所地天台县白鹤镇大路下村找人、查找可供执行财产,均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未能执结案件。
今年3月初,潘永君父母向法院反映范大安刚改建了住房,履行能力有所好转。获悉情况后,新昌法院与天台法院协作,终将3.7万元交到他们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