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5月7日
胡同文、田仲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分行诉被告胡同文、田仲民、吴法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杭上商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23号
杨美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24号
楼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26号
曹丽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2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28号
郑立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32号
杜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33号
丁建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35号
荣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37号
俞康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38号
储永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3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39号
毛佐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40号
陈君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29号
栾成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46号
来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514号
顾勤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智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117号
王林富: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王林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拱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118号
陈利: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陈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拱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119号
顾生荣: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顾生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拱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拱商初字第123号
陈小孔: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陈小孔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拱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104号
吴水林:本院对原告周金祥诉被告吴水林、傅焕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40号
滕胜华:本院受理原告金国琴诉被告滕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桐分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滕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国琴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利息54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1月止);二、被告滕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国琴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65号
章雪昌、张雪萍:本院受理原告章景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章景明借款82500元,并支付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6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11元,公告费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66号
王炎昌、蒋素华、黄云忠、桐庐方云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罗卫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炎昌、蒋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罗卫龙借款100000元;由黄云忠、桐庐方云针织厂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诉讼费3420元,公告费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