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丈夫财产应当支付公婆的赡养费
■王景龙孙艳胜秋
吴先生问:
我儿子外出下落不明两年多,被法院宣告失踪。我儿子的财产一直由儿媳掌管,我和老伴没有劳保,也没劳动能力,全靠儿子供养,现在儿子找不到,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我找儿媳,她以没有赡养我们的法定义务为由予以拒绝。但是,我儿子的财产没有分割,全部在儿媳手中。请问,她应否把儿子的财产拿出一部分给我们当生活费,使我们能活下去?
本报作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20条、21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因此,你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儿媳应当从她代管的你儿子的财产中支付你们的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