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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代管丈夫财产应当支付公婆的赡养费



吴先生问:

  我儿子外出下落不明两年多,被法院宣告失踪。我儿子的财产一直由儿媳掌管,我和老伴没有劳保,也没劳动能力,全靠儿子供养,现在儿子找不到,我们生活陷入困境。我找儿媳,她以没有赡养我们的法定义务为由予以拒绝。但是,我儿子的财产没有分割,全部在儿媳手中。请问,她应否把儿子的财产拿出一部分给我们当生活费,使我们能活下去?

  本报作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20条、21条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因此,你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儿媳应当从她代管的你儿子的财产中支付你们的赡养费。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代管丈夫财产应当支付公婆的赡养费 2010-05-07 2 2010年05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