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5月7日
王炎昌、金树法:本院受理原告陈贤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炎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贤忠借款200000元及利息;金树法负连带责任。并负担诉讼费4786元,公告费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70号
王炎昌、桐庐昌华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贤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炎昌返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对桐庐昌华针织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财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支付代理费9999元。并负担诉讼费11592元,公告费6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建乾民初字第43号
曾金萍:本院已受理原告建德市乾潭镇中心卫生院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于2010年8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乾潭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9)甬东商初字第868号
王军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富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原告宁波东凌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民初字第480号
徐忠苗:本院受理原告葛恒昌诉你、葛茂法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84号
宁波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海峰诉被告宁波鼎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公司支付加工款212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郑秋妍、人民陪审员邵成飞、俞飞军组成,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482号
叶芳耀、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琴、王存辉、王建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芳耀立即归还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27440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0100元。被告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上午9: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483号
叶芳耀、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存辉、王建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叶芳耀立即归还借款1200000元,支付利息509760元,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2700元。被告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上午8:4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09)甬仑商初字第2041号
吴增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峰城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仑商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1号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欣宝塑料包装厂诉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0)甬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20号
林国民、刘叶芬:本院受理原告富银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你们逾期履行,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你们负担。现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沈荡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2号
贝益锋:本院受理原告孙建华被告贝益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嘉桐崇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贝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建华木工款11676元,并由被告支付自2006年11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息。本案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89号
浙江省东阳市江镇岭下施村施承边、陈春梅:本院受理原告黄克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苏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175号
王贞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圣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贞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0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945号
黄奇、吴海英:本院受理陈永积诉黄奇、吴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48号
张洁雯、陈龙波: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则诉被告吴光标、张洁雯、陈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272号
张恒静:本院受理原告俞国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内。定于2010年8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台黄民初字第54号
陈康成:本院受理於小美与你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台黄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康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於小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康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台州耀江租赁有限公司、丁伟峰、章军辉、张子荣、王怡、郑慧、张旦、汪健:本院受理原告国营海东造船厂诉被告台州耀江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丁伟峰、章军辉、张子荣、王怡、郑慧、张旦、汪健船舶建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与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