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金可否分期给付?
■王景龙 国玉 井川
苏先生问:
李某清扫室内垃圾时将一个破瓷罐从楼上抛下,将我砸成重伤。我住院共花去医药费15万多元,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全部给付。可李某支付12万元后,无力再支付。考虑到李某家庭的实际情况,经法院调解,由其单位担保其余的3万元,每月从李某的工资中扣1500元支付给我,两年内付清。请问,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付吗?
本报作答: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付。一次性给付赔偿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赔偿金必须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只是做一次性赔偿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分期给付,就是在赔偿总额确定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分期付给。
分期给付是对法律规定的一次性给付的具体执行方式的变通。只要赔偿权利人同意,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赔偿项目。但是,对于一审法院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予适用。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