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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法治论语

让法规成为“有牙的老虎”



  经国务院批准,由监察部、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纪律的部门规章。当然,“条令”最引人注目之处不仅在于它的开创性和系统性,还在于它在处罚上的刚性。

  在现代国家,警察是与公众打交道最多的执法人员,警察的形象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曾长期处于权力本位意识之下,特权观念影响深远。而今,中国已迈入千年未有之大转型,新的时代以法治为政府运行的基本规则,权利本位意识在社会层面日益生长。当特权观念遇上公民日益增强的权利意识,矛盾与冲突难以避免。

  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形式为公权力设定运行的轨道,有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护,也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伤害民众利益,从而真正做到服务于民。此次“条令”的颁布之前,也有各种“禁令”,如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公安部的“五条禁令”等等。但“禁令”并不能替代法律规范本身,要做到令行禁止,还亟待规范的跟进。

  大凡法律规范,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这三要素是一个完整的逻辑结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难以称之为“规范”。如果“禁令”缺少法律后果这一必备要素,势必导致“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的尴尬局面。

  就规范警察的行为而言,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承担。在这个意义上,“条令”对于处分的具体化、刚性化,实现了立法上的科学性。由监察部、人社部和公安部一起联合制定并发布,这意味着对违反“条令”的处分不再是公安部一家的事,从而在规范上能有效防止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将法定的处分当作“家务事”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语中的

  可见,较之以往的“禁令”,“条令”已经多了一副“钢牙”,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当然,光有“牙”还不够,当“条令”被违反后,这“有牙的老虎”还得及时反应,并让违法违纪者感觉到实实在在的痛。只有做到了违法必究,违纪必罚,“条令”的规范意义、威慑和指引功能才会显现出来。


浙江法制报法治论语07让法规成为“有牙的老虎” 2010-05-11 2 2010年05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