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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2日



   (2010)杭下商初字第117号 

  周和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民初字第277号 

  唐成云:本院受理原告叶卸麟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540号 

  浙江河川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诉你与黄龙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541号 

  浙江河川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诉你与朱国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下商初字第1942号 

  杭州光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腾鑫服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各你公司公告送达(2009)杭下商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下民初字第2067号 

  张志华: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军诉胡伟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下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原告徐海军撤回对被告胡伟、张志华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王清祥:本院受理原告林昌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笕桥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49号 

  王桂芬:本院受理原告杜甫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50号 

  王桂芬:本院受理原告杜甫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74号 

  胡垒:本院受理原告杨香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杭江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303号 

  陈宝兴:本院受理原告王锡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354号 

  杭州浔杭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时学兵诉你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50号 

  章志萍:本院对原告王国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民初字第274号 

  韦金群: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32号 

  宋慧军:本院受理高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34号 

  朱春水:本院受理李花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35号 

  朱春水:本院受理叶进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2日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张永宁、陈淑贞:本院受理原告项兵诉被告张瑞康、张永宁、陈淑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永宁、陈淑贞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张永宁、陈淑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张瑞康、张永宁、陈淑贞鉴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二、要求被告张瑞康、张永宁、陈淑贞返还购房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87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16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7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郁松:本院受理原告章富强与被告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78号 

  刘森虎、邵春文:本院受理原告慰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010年8月17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登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494号 

  何渭民、郎志芳:本院受理(2010)杭富商初字第494号原告金权来诉何渭民、郎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5310元(算至2010年1月23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13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民二庭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582号 

  黄剑飞:本院受理(2010)杭富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唐振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立即支付货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13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民二庭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657号 

  方玲仙、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沈贤妹与被告方玲仙、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3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25号 

  张忠、张玉萍:本院受理原告章红民诉被告张忠、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585号 

  戴建中:本院受理(2010)杭富商初字第585号原告唐振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支付货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13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民二庭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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