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7版:法治前沿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2日



  (2010)杭富商初字第53号 

  倪广生:本院对何善龙诉倪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030号 

  王小新:本院受理原告汪荷珍诉王小新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潘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蒋明、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3日上午8时30分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第10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76号 

  邵春文:本院受理原告尉国强与被告周国松、邵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8月17日上午8:30在本院新登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79号 

  邵春文:本院受理原告尉国强与被告邵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8月17日上午8:30在本院新登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桐横民初字第30号 

  余政:本院受理原告祁娟红诉被告余政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共同债务一人一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9日上午8:30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杭桐民初字第147号 

  吴才花:本院受理原告邵伟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9月2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002号 

  宁波金通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王瑞园、王素娥:原告王进跃、原告龚柳琴与被告宁波金通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王瑞园、被告王素娥、被告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毕忠忠:本院受理原告张成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鄞商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德隆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德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隆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科技园区塞北天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核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搬迁新址,目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判令你单位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你单位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卢树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竺旻、俞飞军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2010年8月17日13:45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9号 

  慈溪市艳艳纺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张夫华、应亚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杭州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97号 

  于金杰:本院受理原告杨杰诉被告鲍利琴、施平泉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97号 

  张建峰、曾明月、钟黎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吾兵与被告张建峰、曾明月、钟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14号 

  沈建民、沈勤花、邱明方: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吾兵与被告沈建民、沈勤花、邱明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217号 

  董海文、董桂英、邵震华: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吾兵与被告董海文、董桂英、邵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嘉海商初字第86号 

  徐烈:本院受理原告苏涛峰与被告徐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嘉海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涛峰借款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徐烈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304号 

  方旭根、黄小英:本院受理黄坚胜诉方旭根、黄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鸿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6日上午8:45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351号 

  张红斌、郑英仙:本院受理原告赵燕荣与被告张红斌、郑英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0年8月20日上午9:2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简案庭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256号 

  季建平、冯怡丽:本院受理原告吕光星与被告季建平、冯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0年8月20日上午8:3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简案庭405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胡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叶雪生与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08)柯民二初字第1248号 

  王世敏:本院受理原告象山亚文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及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欠款794289.2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0)衢江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因遗失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GA/0100910637,申请人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票人浙江海邦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出票日期2010年4月29日,收款人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法治前沿07法院公告 2010-05-12 2 2010年05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