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10版:民生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13日



(2010)杭拱商初字第103号 

  毛余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105号 

  刘志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404号 

  陈燕:本院受理原告徐春琳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民初字第218号 

  徐启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启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拱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2480号 

  张志华:本院对原告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杭西商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民初字第3504号 

  浙江中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09)杭西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商初字第409号 

  张永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懋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结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商初字第501号 

  胡跃剑: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你方、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商初字第151号 

  殷建民: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商初字第152号 

  殷建民: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商初字第153号 

  施忠英: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城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富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杭州富阳富翔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转账支票四份,号码分别为GG/0210468946、GG/0210468947、GG/0210468948、GG/0210468949,出票人为杭州富阳富翔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高桥支行,支票金额分别为248056元、307970元、310900.16元、270648元,账号为1101040701201000070120,收款人为杭州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828号 

  操继宏:本院受理原告董陆军与被告操继宏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3日下午16:00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829号 

  操继宏:本院受理原告陆世平与被告操继宏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3日下午15:30在本院审判楼一楼民一庭民事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82号 

  郑山鹰:本院受理原告黄观美诉被告郑山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山鹰归还原告黄观美借款3065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8元,由被告郑山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59号 

  周向前、彭凌:本院受理吴志军诉被告你们、富阳光大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王乃群:本院受理原告蒋关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原告货款4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19日8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桐商初字第123号 

  陈铭: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中义汽车修配厂诉你与被告洪江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桐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报酬136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共计911元,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杭桐横商初字第240号 

  王炎昌:本院受理原告王凤阳诉被告王炎昌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炎昌归还担保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1996.14元、滞纳金2483.97元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万分之2.1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23日上午8:30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68号 

  冯亦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民生10法院公告 2010-05-13 2 2010年05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