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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版:维权

顶灯飞落玻璃伤到人

官司打了3年赔九千



  本报讯用得好好的灯具忽然掉下一块玻璃,砸伤了正在看电视的女主人。5月17日,被砸伤的李木英终于拿到了9000元人身损害赔偿款。 

  2007年2月17日晚上,湖州吴兴区的李木英在家中看电视,忽然头顶一盏玻璃顶灯上的一块玻璃脱落,砸到了她手上,导致左手腕受伤。经鉴定,李木英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该玻璃顶灯是李木英2005年在张某开的灯具店里购买的。张某则是从常州市武进区王某经营的灯具批发部进的货。为此,李木英一纸诉状将张某、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3万余元。法院于2008年6月作出判决,驳回李木英的诉讼请求。 

  李木英不服,2009年4月,她来到吴兴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申诉。经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认为:灯具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它能提供照明,但在提供照明的同时,确保人身不受伤害也是其应当具备的品质。该案中,李木英在家中使用顶灯,顶灯中一块玻璃从槽内自由脱落,造成李木英伤残,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其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吴兴检察院就该案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被采纳。今年4月,法院开庭再审此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 


浙江法制报维权11官司打了3年赔九千 2010-05-20 2 2010年05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