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一次醉驾肇事两种理赔结果
因为交强险和商业险规定不同
案情回放:
2008年1月7日,马某雇用的驾驶员施某醉酒驾驶,结果撞上了在道路上清扫垃圾的环卫工人孙某,造成孙某死亡、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后,马某及施某与死者家属经过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款项已履行完毕。车辆经定损维修后的费用为近5000元。
2008年4月9日,马某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中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保险公司以施某醉酒驾驶抗辩,拒绝赔偿。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
之后,马某又向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遭到拒绝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按保险合同支付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辆财产损失4650元。保险公司仍以施某醉酒驾驶进行抗辩。前不久,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马某的交强险索赔获得了支持,而关于商业险的索赔却得不到支持呢?
法官说法:一般车主购买车险时都会购买两种保险,一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我们通常说的交强险,这是必须购买的;第二种就是商业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等,车主可以自由选择购买。这两类险种对于醉酒驾驶的处理及规定并不一样。
关于交强险的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抢救费用,需要垫付,但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仍是有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为,交强险中的权利义务,均为法定权利义务,即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直接予以确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是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驾驶员是否有过错并无关联。所以,马某第一次诉讼得到了法院支持。
关于商业险的索赔,主要依据在于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一般保险合同中都会约定免责条款,即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如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抗辩称保险条款在责任免除款项中明确规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虽然马某提出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尽到告知义务,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该条款亦不存在阅读和理解困难,且醉酒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故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杨丹丹穆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