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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版:民生

法院公告

2010年5月27日



  (2010)杭富商初字第562号 

  何玉君:本院受理原告何仁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6日14:30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631号 

  何玉立、汪海萍:本院受理原告马云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27日8:30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04号 

  夏林俊:本院受理原告赵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6日15:00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46号 

  丁成: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6日15:30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52号 

  陆志潮:本院受理原告骆群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13日上午8:30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1088号 

  骆斌:本院受理(2010)杭富商初字第1088号原告项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27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民二庭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995号 

  陆国良:本院受理(2010)杭富商初字第995号原告朱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0年8月27日14:30在富阳市人民法院审判楼一楼民二庭简案组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116号 

  骆明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华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09)杭建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顾关焕要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顾潭忠的公告,并对顾潭忠的近亲属、所在地基层组织、公安部门进行调查,证实被申请人顾潭忠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之规定,现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顾潭忠死亡。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商初字第180号 

  沈燕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充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于2010年9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商初字第391号 

  童国荣、徐银珠: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元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于2010年9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30号 

  韦正蓬:本院受理原告卢俭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09)甬北商初字第1025号 

  陈旭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北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甬北商初字第1027号 

  秋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北商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239号 

  许朝达、张方:本院受理原告位保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09)甬北商初字第1033号 

  张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北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庄商初字第55号 

  宁波市泰格服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达达拉链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361号 

  宁波天润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程诉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8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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