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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版:一版要闻

浙江首例因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庭审

庭上,三门醉驾司机杨曙忠多次哭泣鞠躬谢罪



  本报讯5月27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浙江首例因醉酒驾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在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杨曙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并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泣不成声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请求原谅。 

  上午8时45分,现年48岁、头发已花白的杨曙忠被押上被告人席。由于杨曙忠身兼企业老板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案发前系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三门县人大常委),且案发时正值全国严查酒后驾车和清明节的特殊时期,故此案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20时许,杨曙忠在三门某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酒后,在醉酒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浙JA0333的黑色宝马车连续 

  冲撞,共造成4人死亡、4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多部车辆损失合计162259元的严重后果。经检验,杨曙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l。检方认为,被告人杨曙忠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密集的县城道路,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庭审中,杨曙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在审判长告知他可以自行辩护时,他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认罪服法,我很后悔,不管法院怎么判决,我都同意。”在最后陈述中,他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并泣不成声地说:“我对不起死者、伤者及家属……”

  杨曙忠的辩护人仅就量刑问题发表了4点辩护意见。一是从罪名的适用来看,对杨曙忠选择较重罪名定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应适当从轻。二是从犯罪情节来看,杨曙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是杨曙忠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案发后,杨曙忠家属根据其意愿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除了向被害人所在救治医院担保所有医疗费以外,还先后将共计250万元的赔偿款交到公安机关用于赔偿。截至开庭时,杨曙忠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四是从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杨曙忠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庭对杨曙忠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辩护人关于量刑的答辩,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人以前守法经营、热心慈善事业,但这些事前的行为不能抵偿事后的犯罪行为;虽然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态度也较好,但是赔偿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定罪应考虑的问题;对本案的量刑在于案件的情节及严重后果,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请合议庭作出公正判决。

  据了解,当天,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庭审观摩的方式,首次开展了“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一百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了该案的庭审全过程。

  因该案案情相对复杂,合议庭将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通讯员王先富


浙江法制报一版要闻01浙江首例因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庭审 2010-05-28 2 2010年05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