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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国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政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分别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于2010年3月20日开始执行。办法规定,除自然人外,对提出申请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对“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3个月的纳税辅导期,对“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新办法的实行放宽了认定条件、简化了认定手续、缩短了纳税辅导期限,将对支持企业发展,优化纳税服务带来积极的影响。

  ■章雷森


浙江法制报国税0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政出台 2010-05-28 2 2010年05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