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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怎样推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否“明知”



  案情回放:

  27岁的李某是个体运输户。去年12月5日,一个熟识的驾驶员(在逃)告诉他,有一车香烟要从福建运往江苏,运费是8000元,问他愿不愿意接这笔生意。相同里程的运费居然高出平时数千元,李某动心了。

  12月6日,李某驾驶中型货车至福建省漳州市一路边,在明知所装运的货物是非法烟草制品的情况下,仍将一品梅、红杉树等13个品牌共计23 478条假冒卷烟运往江苏无锡交货。

  同月7日,当李某驾驶货车行至沈海高速慈溪段时,被收到举报的慈溪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这批卷烟全系假冒伪劣卷烟,根据宁波市烟草公司慈溪分公司去年12月7日的挂牌批发价计算,23478条假冒卷烟价值为人民币1844850元。

  近日,慈溪法院以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构成要件中,被告人是否“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态,被告人受趋利避害思维的影响,往往拒不供认其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明知”的。不过本案中,被告人已了解要运输的货物载重偏轻、运费奇高,与常理相悖,应当认定是明知所运输的香烟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的。

  司法实践中,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作“明知”供述,而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明知”的情况下,可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明知”的认识程度:

  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收购、路边收购 ,对“明知”认识的程度就大于白天收购、市场收购;

  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属于刚上市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不会轻易卖掉,除非抢劫或盗窃所得赃物;

  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否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卖赃者所得赃款仅仅是赃物鉴定价值的1/3左右;

  四是看有无正当的交易手续,卖赃者是否急于脱手;

  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匹配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了解程度。

  然后,分别列出可证明“明知”的基础事实和可反驳“明知”的基础事实进行分析比较,再结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判断,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为充分可信。最后推出被告人是否明知的结论。

■通讯员 王蓓 王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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