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进的二手经适房“被腾退”
退是肯定要退的,怎么退才是这场官司的关键
老唐是舟山人。8年前,为了给在杭州的女儿、女婿解决住房问题,老唐与熟人张某商定买进张家的一套经济适用房。2002年1月,老唐与张某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意向书》,约定张某和妻子徐某共有的一套位于杭州西湖区府苑新村的经济适用房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老唐,同时约定以后再签房屋买卖合同。老唐支付了首笔房款10万元。
2005年10月6日,老唐和张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徐某夫妻共有的经济适用房转让给老唐,并约定以后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卖方要无条件配合办理。
此后,老唐的女儿、女婿将房屋装修后,搬进去居住。
可是,这套二手经济适用房还没来得及真正成为老唐名下的房产,变故就来了。2008年四五月份,张某告诉老唐,他跟徐某离婚了,离婚时那套经济适用房分给了徐某,徐已经将房屋的产权办到她的名下。现在,徐某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张某腾退房屋。
在万分意外之余,老唐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张、徐二人房屋腾退纠纷中。庭审过程中,徐某又将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老唐的女儿、女婿追加为被告。徐某在庭上称,她对张某转让房屋的事不知情,也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字。
2009年3月,这起腾房纠纷案下判。法院认定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是徐某,判决老唐的女儿、女婿腾空房屋,归还徐某。同时,判决书中指出老唐与张某、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可以另行解决。
判决生效后,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老唐不愿意,他要求先退还他已经实际支付的购房本金22万余元。但双方协商不成,僵持下来。
近日,老唐委托律师起诉了张某、徐某二人。他提出,他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符合政策允许的转让条件,因此他从张某、徐某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无效。他要求张某、徐某退还他已经实际支付的22万余元的购房款。此外,老唐还提出,从2002年到现在,房屋已经大幅增值,对方应该赔偿房屋增值部分50%的份额。
“当时双方对那套经济适用房不能交易都是知道的,双方都有过错,因此这个结果也应该由双方来承担。”老唐的代理律师说,对方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应该是合理的。
老唐要把经济适用房还回去,但是怎么个还法是个问题。尤其是房屋增值部分,老唐是否也有份额?如果有,这个份额是多少?这些都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本报首席记者余春红通讯员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