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4版:广角

法院公告

2010年8月9日



  (2010)杭江商初字第298号 

  曹天顺:本院受理原告张卫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299号 

  曹天顺:本院受理原告徐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江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583号 

  陆鸣钟、徐舜莺:本院受理原告吕永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3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99号 

  戴金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诉被告戴金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九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江商初字第455号 

  尹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赵淑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348号 

  吴铁锋:本院受理沈建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滨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648号 

  朱文忠:本院受理原告蒋海华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蔚、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8:30在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649号 

  杭州丰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文忠、富阳今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海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陈健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蔚、人民陪审员韩峰明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第11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411号 

  周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杨爱花与被告周国兴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8日下午15:30在本院审判楼一楼1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242号 

  金新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良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康元纸业有限公司、李晓军、你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202号 

  孙军、俞水兰:本院受理原告徐胜华与被告孙军、俞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1200号 

  孙军、俞水兰:本院受理原告徐胜华与被告孙军、俞水兰、周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广角04法院公告 2010-08-09 2 2010年08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