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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版:法趣

消防员拆房救火被诉引出“紧急避险”



  ■徐爱国

  在美国有这样一起案件,邻居的房屋遭遇火灾,消防员为了防止火势继续蔓延,将这户人家的房屋炸毁,从而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但房屋遭炸毁的屋主却不乐意了,一纸诉状将消防队的负责人告上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消防队的负责人不服,提起上诉。美国法院的大法官最后的结论是,要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

  此案是百年前的旧案,而且,因为美国是一个判例制的国家,这个判决还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渊源。这个案件涉及的是侵权行为法中紧急避险的抗辩理由。

房屋被炸毁提侵权之诉

  这是一个发生在150年前的名案。1859年12月24日,是一个平安夜,美国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消防队赶来救火。原告的房屋位于正在燃烧房屋的旁边,大火即将要烧到原告的房子。原告拼命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

  被告是消防队的负责人,为了防止大火蔓延,他命令将原告的房子炸掉,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

  原告提起侵权行为诉讼。他诉称,如果消防队不阻止他们的话,那么即使不能够移出所有的物品,他们也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原告房屋及财产的损失。

  消防队负责人辩称,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他有权利毁掉该房屋。在一审中,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提起上诉。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个人权利要服从社会利益

  大法官首先提出了他的问题。他认为本案要考虑的惟一问题是:在发生大火的时候,为了防止大火的蔓延和为了保护相邻的建筑物,在紧急情况下,一个人拆掉或者毁坏另外一个人的房子,那么,这个人是否应该承担个人的责任?

  接着,大法官分析了这个问题的法理依据和普通法的原则。他说,为了防止大火蔓延而毁坏原告的房屋,这种权利要回溯到至高的紧急避险法则和人的自然法则,这些法则独立于政府和社会而存在。

  他说,道德学家和法学家都重视这个原则。这个原则适用于:在发生海难的时候,一个人可以占用一块木板,虽然这样的占用也许会导致另外一个人死亡;在暴风雨的时候,船长为了保护船舶而可以倾覆船上的货物;为了从敌人那里逃生,一个人可以进入他人的土地。这个原则基于一个古老法律格言,这个格言是:必要性排除私人的权利。

  大法官说,普通法采纳了这个自然法的原则,确立了在紧急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紧急避险权利的原则。这时,个人的财产权利都让位于更高的紧急避险原则。

  法官进一步分析,着火的房屋本身就是一种公害,减少公害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这时,个人权利要服从一般安全和社会的利益,否则会导致整个城市的灾难。

谁有权判定“紧急避险”

  莫利大法官接着提出问题:既然这样,那么谁来判定 “因为紧急避险而毁坏他人的财产”呢?法官承认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个难以决定的事情。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有证据清楚表明爆破房屋是有必要的,因为即使不爆破,房子也会被大火所吞噬。原告不能够得到补偿,因为他们处于紧急的状态。假使要本案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话,那么结果只能是:搬运物品就会导致延迟,而延迟会使拆除房屋变得毫无意义。

  莫利大法官因此认定,下级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有关的证据并不能够得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最后的结论是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


浙江法制报法趣13消防员拆房救火被诉引出“紧急避险” 2010-08-19 2 2010年08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