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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版:法趣

法院公告



  2010年8月19日

  (2010)杭富商初字第657号 

  方玲仙:本院对原告沈贤妹与被告方玲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号楼510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551号 

  叶秀勇、宁波大邦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世成、陆彩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29日下午13: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494号 

  何慧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489号 

  潘剑裕: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503号 

  胡叶科: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民初字第255号 

  林华:本院受理原告程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北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383号 

  陈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1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460号 

  谢海洋、谢周明、叶家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东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490号 

  余姚市华立电子有限公司、姚新槐、陈爱华:原告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华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姚新槐、被告陈爱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嵩民字第72号 

  王国娇: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朱春平要求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30(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515号 

  江荣华:本院受理原告林文高诉你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仑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516号 

  江荣华:本院受理原告林文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仑商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湖吴埭民初字第94号 

  潘小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湖吴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0)东催字第4号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5月14日,票据号码DB/0105334699,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未背书转让)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东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0)东催字第5号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5月14日,票据号码DB/0105334700,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冀发电器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为东莞丰裕电机有限公司,未背书转让)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作出(2010)东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398号 

  潘瑜、潘学罗: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下午15:1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400号 

  潘瑜: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0年11月23日下午14:4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905号 

  季小军:本院对原告洪青强诉被告季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615号 

  张福林、黄桂英:本院对原告张方虎诉被告张福林、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850号 

  赵更生、陈翠鹤:本院对原告黄银球诉被告赵更生、陈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法趣13法院公告 2010-08-19 2 2010年08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