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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邓先生问:
我是高级工程师,某公司领导动员我去他公司工作,许诺给我解决户口、住房的问题。我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户口、住房及上班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违约金。但我到该公司上班后,公司总是敷衍,户口、住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原来,该公司根本没有能力给我解决户口、住房等问题。请问,我可否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本报作答:《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关违约、违约金的约定,涉及劳动者的部分,除法定情形外应为无效,而对用人单位的部分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你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合同的约定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王景龙福臣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