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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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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邓先生问: 

  我是高级工程师,某公司领导动员我去他公司工作,许诺给我解决户口、住房的问题。我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就户口、住房及上班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违约金。但我到该公司上班后,公司总是敷衍,户口、住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原来,该公司根本没有能力给我解决户口、住房等问题。请问,我可否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

  本报作答:《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关违约、违约金的约定,涉及劳动者的部分,除法定情形外应为无效,而对用人单位的部分是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你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合同的约定要其承担违约责任。

  ■王景龙福臣晓翠


浙江法制报说法06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2010-08-20 2 2010年08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