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杭上民初字第813号
王恩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恩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937号
郝建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杭上商初字第93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1191号
张鹏伟、杭州鹏迅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上商初字第620号
冷徒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冷徒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沈峰坪、沈金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峰坪、沈金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催字第57号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了贵州鑫新企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00839515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5月2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杭州万汇实业有限公司,账号:6980100100203596,出票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上海富凇纺织有限公司,账号:03346100040017068,开户银行:农行虹口支行营业部,持票人贵州鑫新企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杭下催字第5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09)杭下催字第56号
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了浙江华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AA/0107451459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09年6月2日,出票金额人民币42856.8元,出票人浙江华正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25657708093001,付款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杭州萧山嘉年华服装有限公司,账号:33001617082050001667,持票人浙江华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09)杭下催字第5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催字第20号
申请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其遗失支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杭州市高新支行号码为GA/0100165482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面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正,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26日,收款人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的行为无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民初字第243号
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对李建国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滨商初字第267号
朱春水:本院对原告屠培强诉被告朱春水、孟妙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屠培强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滨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94号
徐浙明:本院对原告沈立成诉被告徐浙明、孙志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93号
徐浙明:本院对原告沈立成诉被告徐浙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319号
何桂英:本院受理原告罗冠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2010年12月2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登法庭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78号
刘森虎、邵春文:本院对原告尉国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杭富新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商初字第601号
方树良: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洋溪信用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于2010年11月25日8:30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509号
杨道宏: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何纪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9月2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09)甬鄞商初字第3064号
陈伟德:本院受理原告高辉诉被告陈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鄞商初字第30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09)甬鄞商初字第3065号
陈伟德: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诉被告陈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鄞商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嵩民初字第93号
黄夏峰:本院受理原告俞黄磊与被告黄华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要求被告黄华美支付抚养费7600元,被告黄夏峰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09)甬鄞商初字第2924号
王剑波:本院受理原告高辉诉被告王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甬鄞商初字第29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林咸冬:本院受理原告费元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蒙迪针织有限公司,号码为GA/0101761984,出票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6月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5500元,付款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北仑支行,收款人为宁波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甬仑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鹿慧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在汇票到期日请求支付。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