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妇到堂侄家串门不慎坠亡
法院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逃不了干系为啥?房东和承租人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通讯员魏金金

串门时坠楼致死
去年9月29日,来自河南固始县的25岁小伙小曾,以每月100元的租金,从绍兴县福全镇双山村的沈某手中,租来一间位于二楼的房屋用于居住。第二天晚上8点左右,小曾的婶娘陈某和表姐肖某在吃完晚饭后,便来小曾家串门。二人没想到,这次串门会发生那么大的意外。
大约40多分钟后,陈某和肖某打算回家。然而由于楼梯没有护栏,陈某在下楼时不慎坠楼。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
陈某的5位子女被这突如其来的意外弄懵了。通过反复查看现场,他们觉得,楼梯通道没有护栏是导致母亲陈某坠楼的直接原因。为此,他们想到了找房东讨说法。
多次讨价还价无果后,去年12月24日,陈某的5名子女将房东沈某告上了法院,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近16万元的赔偿要求,并要求房屋承租人小曾也承担相应责任。
房东拒绝进行赔偿
对于这样的索赔要求,房东沈某表示不能接受。
沈某辩称,死者陈某并不是他房屋的承租人,死者是否是在他的出租房内出的事无法确认。即使死者是在他的出租房内发生意外,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承租人不应该是作为出租人的他。
沈某还表示,陈某从出事到死亡,家属没有到派出所报案,既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也不能认定出事地点。死者是成年人,有辨知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基于这些理由,沈某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东、房客均需赔付
经审理法院认为,沈某将二楼房屋出租给5名原告的堂弟小曾租住,且楼梯过道没有设置护栏,导致陈某坠亡的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沈某作为房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疏于注意及管理上的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人及其亲属(包括小曾和肖某)也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具有疏于注意的过错,对陈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诉讼请求中未要求肖某承担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小曾和沈某各支付5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