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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案卷

法院公告

2010年8月26日



(2010)杭下商初字第727号 

  饶庆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829、830号 

  杨晋:本院受理原告丁章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下商初字第829、83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1123号 

  冯俊:本院受理原告曾军林诉你及李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下商初字第756号 

  汪胜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352号 

  陈筱莹:本院对原告周昌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民初字第605号 

  袁为国:本院对原告蒋慧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商初字第1040号 

  沈卫民:本院受理原告胡用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杭西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139号 

  郑兰惠:本院对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诉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290号 

  陈耀能: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山支公司诉你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09)杭西民执字第146号 

  屠益祥、俞敏明:本院立案执行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与屠益祥、俞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直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09)杭西民执字第146-2号民事裁定书。该评估报告书载明:屠益祥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11幢4单元202室房屋的评估价为85.8万元整。本院(2009)杭西民执字第14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屠益祥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大塘新村11幢4单元202室房屋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162号 

  范建娣:本院对原告徐金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西泗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案卷07法院公告 2010-08-26 2 2010年08月2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