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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自古有之的中国调解制度



  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10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调解制度源于我国古代民间“排难解纷”“止讼息争”的传统,因契合了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道德,成为民间乃至官府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准则之一。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百姓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与习俗已经形成。

  早在1954年3月,我国政府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法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从那时起,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大地上越开越盛。

  本世纪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人民调解的范围也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怎样在新形势下更加发挥民间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中国有关方面关心的课题。

  “人民调解法律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


浙江法制报前沿07自古有之的中国调解制度 2010-08-30 2 2010年08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