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年8月30日
袁成:本院受理原告屠同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长期外出不归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屠同欢与被告袁成离婚;二、儿子袁梓恒(1997年4月13日出生)由原告屠同欢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袁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儿子袁样恒独立生活时止,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结算、支付一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746号
丁成:本院受理原告陆永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富商初字第562号
何玉君:本院受理原告何仁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商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340号
翁鑫: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你、吴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12月1日8:30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杭建寿商初字第343号
翁鑫: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你、刘根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30日内,本案定于2010年12月1日9:00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452号
蔡禄明、蔡吉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0)甬东商初字第294号
章根华、阮爱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东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1772号
沈春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2号
金刚: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4号
沈建英: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5号
陈文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6号
胡绪洲: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海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行初字第39号
张斌:本院受理戴凤英诉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4天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延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0)甬鄞邱民初字第237号
钟海树:本院受理原告董朝阳、杜忠良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1、解除土地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61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的,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鉴定、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在举证期届满10日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陈增宏、人民陪审员竺旻、王鹤耀组成合议庭,由陈增宏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浙东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和应洪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要求应洪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30万元,你对应洪桥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3日上午10:10在浙江省第二监狱内侦查支队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482号
叶芳耀、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琴、王存辉、王建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仑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甬仑商初字第483号
叶芳耀、宁波宏耀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存辉、王建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仑商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0)嘉南商初字第881号
钱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钱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0)嘉南商初字第882号
钱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敏诉被告钱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0)甬慈商初字第332号
严清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刚与被告严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甬慈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303号
张晶松:本院受理原告柳小萌诉被告张晶松、张晶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523号
季晓征:本院受理原告何康彪与被告季晓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0年12月3日上午8:4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简案庭405办公室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352号
骆国荣:本院受理原告何晓波诉被告骆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2564号
徐玉女:本院受理原告陈竹花诉被告徐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12月2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955号
吴立新:本院对原告虞顺积诉被告吴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1959号
徐雄文、骆桂仙:本院对原告张连红诉被告徐雄文、骆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