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不“高速”,可以要求赔偿吗
法律专家昨汇聚一堂剖析高速公路常见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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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行车,突遇一袋前车跌落的货物发生车祸,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高速公路行车撞了行人,高速公路公司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大雾天上了高速公路行车,结果遇阻,司机能否向高速索要赔偿……
在昨天举行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研讨会上,来自我省各界的法律专家,就诸多高速公路常见的纠纷、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案例1:高速行驶突遇铁管
2010年4月1日,一房产公司驾驶员驾车行驶在沪杭高速公路上时,与路面上一根钢管相撞,汽车右侧前后轮胎及铝圈损坏。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付费上高速,已和高速公路公司形成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未及时清除路面异物,未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法院认定,被告高速公路公司举证已证明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规定,履行了日常养护,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义务,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杭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傅东红:
司机与高速公路公司并无固定、详细的合同签订。所以,当事人应从侵权方面起诉高速公路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6条、《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8条都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应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公司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经营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案例2:行人闯入高速被撞
2007年9月4日,傅某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波方向120K+236处附近的慢车道行走,被车辆撞伤后医治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甬台温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原告方无法举证傅某是从高速护栏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所以驳回了原告方诉讼请求。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慧: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他们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如果经营管理公司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表明自己完成安全防范管理,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经营管理公司,一方面可投保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责任险;另一方面,依靠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险情以便采取措施,
并加强路面巡逻强度,也能发现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由此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3:恶劣天气、修路,
高速不“高速”
2003年7月1日清晨5时30分,叶某开车前往杭州萧山机场。路经沪杭甬高速公路时,因高速公路正在实施双向八车道拓宽施工,路很堵。事后,叶某以沪杭甬高速公路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高速公路不“高速”,高速公路公司应当赔偿。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池伟松: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36条明确规定,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比如修路、大雾等恶劣天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此期间,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车辆进行提示。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单位如果及时、有效地向进入高速公路的车主们预先告知,并做好相应的管理、提示措施,经营单位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4:高速行驶突遇山顶飞石
2005年5月,张某开车行至杭甬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36K+200处时,山边一块突然坠落的石块砸中了车辆左前侧玻璃,并砸中张某。张某猛踩刹车,结果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护栏。
交警做出意外事故调查,驾驶员张某并无任何责任。事后,张某除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与沪杭甬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获得238000元补偿款。
省法制办综合审编处副处长王勇:
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管理范围内,张某遭遇山体滑落石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经营管理公司应当预见高速公路两边山坡地带山石滚落的可能性,应在此类地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上述案例中的山石坠落并不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所以,张某有权要求经营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