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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司法创新

各地尝试为“无名氏”
受害者维权

民政部门主体有待立法明确



  ■新华社梁娟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代表一名车祸中死亡的“无名氏”男子的亲属,向肇事司机陈某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获得总额25万余元的赔偿。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无名氏获赔,这在该省尚属首例。 

  共建制度为“无名氏”维权 

  2010年7月9日,为避免车祸中“无名氏”死者的民事权益失去法律保护,西安市长安区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共同签订《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这个案件是首例成功判例。 

  “无名氏”死者的赔偿金由民政局专项管理,至少保存5年,5年后仍无人认领的,款项可以转入社会救济基金账户,超过5年来认领的,由民政局从账户中调剂资金支付。“无名氏”亲属如对赔偿金额等有异议,可以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杜发全说,全国在维护交通肇事中死亡的“无名氏”权益方面的个案不少,但是由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完善的制度和长效机制的还较少见。这种为维护“无名氏”受害者权益提供了司法依据。 

  民政部门主体资格有法律尴尬 

  据了解,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但是,如何维护“无名氏”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几乎还是一个空白。尤其谁是“无名氏”死者赔偿权益诉讼的主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开庭审理罗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时,罗某的律师就辩护称:民政局不具有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河北保定的赵某交通肇事一案,被索赔的保险公司也辩称:民政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代无名死者主张赔偿,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由检察机关民政部门承担,也有由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甚至出现抢救过“无名氏”的医院为医疗费用而代“无名氏”索赔的。但是在审判中,常遇到被告对于民事赔偿诉讼主体的正当性提起质疑。 

  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军说,国家立法应该明确民政部门在“无名氏”受害人民事、刑事赔偿诉讼中的合法主体,为各地由民政部门当“亲人”为“无名氏”受害者索赔维权的司法创新提供法律支持。 

  《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民政部门一般为其监护人。如果不明确“无名氏”受害人代为诉讼维权索赔偿的主体,受害人的近亲属日后会由于时过境迁,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浙江法制报前沿07各地尝试为“无名氏”
受害者维权
2010-12-07 2 2010年12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