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富纬服装有限公司、张建民、黄小丽: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0)杭仲字第303号申请人浙江富春物贸中心与你方关于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0年11月29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仲裁字第30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富纬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406527.97元。二、被申请人杭州富纬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违约金86790.14元(按借款406527.97元,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09年11月30日暂计算至2010年11月29日止,并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三、被申请人张建民对被申请人杭州富纬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之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仲裁费20497元、公告费12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4509元,由被告申请人杭州富纬服装有限公司承担17188元,被申请人张建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于本裁决送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