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自家车保险公司拒赔“三责险”
其实车主也能是保险合同外的第三人
开美容店的鲍女士有两辆车,一辆雷克萨斯、一辆尼桑。尼桑平日由雇工叶某驾驶,用以采购店里平日所需物品;雷克萨斯由她本人驾驶。
前不久,鲍女士的朋友徐某来美容店借车,鲍女士把雷克萨斯的钥匙交给徐某。谁知,徐某开出不久,就与正要返回店里的叶某驾驶的尼桑相撞,两辆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交警大队勘验后认定,叶某负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鲍女士为修车,分别花费了26500元和856元。两辆车均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责任险。但鲍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鲍女士本人的损害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鲍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其修理雷克萨斯的费用25600元。
此案在审查中,对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理赔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第三者责任险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为目的。本案中,鲍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应向受损车辆的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鲍女士本人就是受损车辆的车主,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对象是本人,并非保险标的所指的第三人,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首先,责任保险的功能主要是填补损失、分散风险,并不强调肇事车辆以外的受害者与肇事方的关系。其次,鲍女士在两个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同的主体地位,应区分对待。作为肇事车辆车主时,她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受损车辆的车主,即是保险合同所指的第三人,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调解中。
点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保险公司向鲍女士承担保险责任,符合责任保险制度填补损失的功能要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鲍女士作为受损车辆的车主,同样是保险合同外的第三人,鲍女士所支付的车辆修理费同样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该规定并不考虑被保险车辆之外人员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按照这个思路,对于鲍女士支付的雷克萨斯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应当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