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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实话

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20日



  (2010)金义民初字第3684号 

  刘久全:本院受理项保营诉刘久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刘传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3176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月才、人民陪审员王一飞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22日9时在交通审判庭(义乌市交警大队二楼211室)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67号 

  申请人东阳市东方新秀针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3964183,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18日,出票金额为35万元,出票人为浙江三佳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阳市东方新秀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68号 

  申请人东阳市东方新秀针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9187641,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24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义乌市超凡制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阳市东方新秀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69号 

  申请人东阳市东方新秀针织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1711204,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23日,出票金额为288800元,出票人为浙江万羽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阳市东方新秀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经催字第65号 

  申请人义乌市廿三里美姣彩印厂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4567345,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5月15日,出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浦江县梦姣针织厂,收款人为浦江县傲雪儿服装厂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嘉南商初字第1309号 

  李国群:本院受理原告朱杨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0)嘉南商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朱杨辉欠款5000元、赔偿金1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从2008年12月3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543号 

  金朝鑫、蔡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90号 

  钱晓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乐乐与被告钱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611号 

  周桂芳、沈安娣: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立新与被告周桂芳、沈安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84号 

  徐建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涌与被告徐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湖吴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401号 

  周晔旻:本院对郑炼星诉周晔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561号 

  钟箭宇:本院受理原告张寿康诉被告钟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18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0)金浦民初字第1509号 

  朱金霞:本院受理原告许利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654号 

  张廉正、陈晓青:本院受理原告郑竹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885号 

  张方文:本院受理原告周根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781号 

  朱润发、陈丽君:本院受理原告边红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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