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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实话

法院公告

2010年12月22日



  (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699号 

  陈夏来:院受理原告盛国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690号 

  吕幸忠、姜金珍:本院受理原告朱茂法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杭富大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富阳市人民法院(2010)杭淳商初字第380号 

  沈为民、朱赏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家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淳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2100号 

  汪冬妹:本院受理原告毛红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2186号 

  吴小明:本院受理原告章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海商初字第2095号 

  劳永驰、王春晓: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0)甬余商初字第1004号 

  宋大鸿: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宋大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返还领取的执行款47.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万元,合计61.2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2011年3月21日开庭前止。本院定于2011年3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刘锦芳、方浩江:本院受理原告金文峰诉被告方浩江、刘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569号 

  郑竹英:本院受理原告韦梅妹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民初字第156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明政、黄小英与代理审判员楼柯柯组成合议庭,定于2011年3月21日下午2时在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民初字第1352号 

  吴长水: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你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349号 

  周明强、许旭光、黄春仙、王曙光、周玲霞: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周明强、许旭光、黄春仙、王曙光、周玲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3月24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台州市恒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其持有的票号为DB/0105888375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到期日为2011年6月2日,出票人为浙江远洲化工物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台州市恒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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