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把“被动归案”理解为“大义灭亲”
即使要往“亲”上靠,也是“大义救亲”或“大义助亲”。而《意见》明确对这一行为予以鼓励,其实是对“大义助亲”的鼓励。
■毛建国
最高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由于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这种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据新华社)。这一新闻,随即被解读为法律鼓励“大义灭亲”,而受到普遍关注。
虽然我们常说法不容情,但事实上,作为不同的约束手段,道德和法律约束目的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人性向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而且就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来看,没有道德的支撑,法也常常难以为继,整个社会都将陷入迷惘与盲动之中。相反,在道德存在并且起主流作用的社会结构里,法律常常起着事半功倍的效果。
亲情历来是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亲情的维护也被视作道德的底线。所以,孔子才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也正是基于此,社会上一直对“大义灭亲”颇有微词,觉得这个“灭”字,透着血腥味。
但是回过头来看,最高法院此次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其实并没有提及“大义灭亲”。相关规定的表述是:“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这应该是“被动归案”,而不是“大义灭亲”。即使要往“亲”上靠,也是“大义救亲”或“大义助亲”。亲人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举挽救犯罪嫌疑人,体现的是“亲亲相爱”。而《意见》明确对这一行为予以鼓励,其实是对“大义助亲”的鼓励。我们不能将此偏执地理解为是法律鼓励“大义灭亲”。
想不到的是,对“大义助亲”的肯定被误读成鼓励“大义灭亲”后,竟然会有这么多人相信。由此可见,法治建设依旧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