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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版:维权

仲裁公告



  霍夫曼航空辅助器材(杭州)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张赛明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并已审理完毕,因注册地址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决你单位向张赛明支付经济补偿5500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年6月2日


浙江法制报维权04仲裁公告 2011-06-02 2 2011年06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