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率先立法规范中介乱象
违法失信者将被“扫地出门”
■《法制日报》霍仕明张国强

前不久闭幕的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填补了立法空白,而且很多规定亮点纷呈。
首次明确综合协调部门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小平介绍说,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该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从地方立法层面来看,目前也没有涵盖多个行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条例堪称国内首部关于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中介组织涉及多个行业,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之外,主要依靠的是行业管理,各自为政,管理力度不够,管理效果不佳,有的中介组织甚至没有行政主管部门。
“在行业管理的基础上,个别省市推出了政府建立协调管理机制或者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对加强管理有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指定具体部门负责,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说,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条例确定了由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中介组织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将其职能重点落在“综合”“、协调”上。
这一规定为从宏观上引导、规范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科学、适时地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有效地解决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上了一个“保险”。
专设一章强化信用监管
诚信缺失是影响中介组织服务质量的最大问题,也是公众意见最多的方面。为强化信用监管,条例专门设立了信用管理一章,分层次、分部门地规定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在推进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应当确定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作为信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省、市两级都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各部门记录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实现网上互联。对信用优良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对有失信行为的,不但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严重的还要依法对其从事中介业务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健全行业自律,依法独立执业
行业自律是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针对当前大部分市场中介组织没有成立或者参加相应的行业协会组织,或者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有限、行业自律缺少基础的实际情况,条例用多个条款规定了促进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服务、沟通、协调作用,充当中介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除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外,还要求其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的设立和发展,将中介组织备案、执业质量检查、建立信用档案等职能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履行。
条例还对中介组织经营管理和政府监管行为一一作出规范。条例规定,中介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制度,未实行许可制度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健康条件;中介组织收费应当明码标价、订立书面合同、做好业务记录;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侵害当事人利益。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中介组织依法独立执业,中介组织应当与行政部门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