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1)甬余催字第37号
申请人荷泽新安纸业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3481号(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宁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日晨果蔬包装发展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号
申请人南通市通达印纺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1891523号(票面金额为28895元、出票人余姚市新宇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姐妹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2号
申请人沧州华源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光大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1085906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康伯斯电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14号
申请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广东发展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0939832号(票面金额为340000元、出票人宁波维欣家纺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兴发煤炭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16号
申请人郑州艺博彩印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余姚玉立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CA/010320143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邦达过滤器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18号
申请人日照金丰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51346号(票面金额为1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松原汽车安全装置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飞达起重工具厂)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秀商初字第75号
陈浩明、郭伟罗:本院受理原告郭建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1)嘉南商初字第310号
钮一鸣:本院受理原告许强诉被告钮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1)嘉南商初字第154号
嘉兴海甬阁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中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海甬阁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嘉南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432号
李满英:原告王云飞诉被告李满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1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地点在海宁市长安人民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审判员吴伟根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汪永清、人民陪审员杨菊英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137号
黄引娣:本院对原告张雪林诉被告黄引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277号
姚勇、张磊:本院已受理原告朱建强诉姚勇、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36号
申请人温州市东特不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A/0105875098,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出票金额为5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9日,出票人为义乌市华厦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杰品纸业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515号
陈杰宁:本院受理原告徐绍革诉被告陈杰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1年9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民初字第473号
张小芳:本院受理原告吕陈跃诉被告张小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1年9月13日14时1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209号
吴梅香:本院受理原告周成浦诉被告吴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8号
傅微尘、吴说阳: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国平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47号
傅微尘、吴说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成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220号
杨雄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永来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458号
王朝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克亮与被告王朝芳、黄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周元朝:本院受理原告柴秀清与你离婚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49号
徐伟新:本院对原告翁小清诉你与劳玮淑、方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柯花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法舟特字第2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燕申请宣告马世存死亡一案,经审查,马世存,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新兴路13号。2011年4月3日上午8时许,马世存在“浙岱渔04836”号船从事渔场作业生产时,不慎落水失踪,自2011年4月3日起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马世存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波海事法院
(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3号
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章军辉、张子荣、王怡、郑慧、张旦、汪健:本院受理原告国营海东造船厂诉被告浙江省和信租赁有限公司、丁伟峰、章军辉、张子荣、王怡、郑慧、张旦、汪健船舶建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