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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拿借条来的人、担保人和前两次都一样

第三笔百万借款到底算谁借的?

法官:构成表见代理,三次借款为同一人



  老板汪某经他人牵线向周某借款,第一次借了90万元,第二次借了100万元,两次均已归还。可是此后,周某又起诉到法院,向汪某追讨第三笔100万元的借款。汪某喊冤称没借过第三次。 

  淳安县法院日前判决了这起“狼来了”的借款版纠纷。

  案情回放:汪某是一家布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月19日,汪某因需资金周转,通过朋友黄某介绍,向周某借款9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的具体经办人、汪某公司的职工钱某以及黄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署名。随后一个月不到,也就是2009年2月15日,汪某再次向周某提出借款100万元,并委托钱某办理具体借款事项。周某同意借款,汪某的妻子出具了借条,同样由黄某、钱某提供担保。周某将100万元存入黄某账户,黄某又按钱某要求将此笔借款转入汪某账户。 

  这两笔借款,汪某都通过黄某、钱某归还了。还款时,汪某不在场。 

  几个月后,周某起诉到淳安县法院,要求汪某归还第三次100万元借款。原来2009年7月30日,钱某持借条向周某借款,借条上写明:借款人汪某,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担保人为钱某、黄某以及汪某的布业公司。周某因此再次出借100万元。但是对这第三次借款,汪某却予以否认,并称其账户上并未收到过周某的100万元。 

  庭审中,黄某和钱某都一致表示,周某确实借了这笔钱,只是这笔钱又还给了黄某,所以并未到汪某账上。 

  法院最终判决,汪某要对2009年7月30日的这笔借款承担返还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钱某持借条向周某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我们分析:第一,汪某前两次向周某借款均由黄某与周某联系,借条出具后,具体借款事项都由钱某负责;第二,钱某持借款人为汪某的借条,且担保人为钱某、黄某的借款已是第三次,借款与前两次情形相同;第三,从周某来看,汪某已先后两次借款,借款均由钱某具体办理,与前两次借款一样,所以周某有理由相信第三次借款也是汪某授意。 

  综合以上三点,汪某第三次借款在客观上形成钱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且周某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已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故钱某2009年7月30日向周某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因此,汪某要对该借款承担返还责任。


浙江法制报说法06第三笔百万借款到底算谁借的? 2011-06-13 2 2011年06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