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新华社陈菲杨维汉
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国家新闻信息特别是公共安全信息传输畅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种类,具体包括: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
司法解释规定,破坏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救灾、抢险、防汛和灾害预警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发布的;造成县级、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台中直接关系节目播出的设施无法使用,信号无法播出的;造成省级以上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地市(设区的市)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三小时以上,县级广播电视传输网内的设施无法使用十二小时以上,信号无法传输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以及盗割广播电视缆线的行为怎样定罪量刑都予以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