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杭萧商初字第3276号
卢岳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卫士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0)杭萧商初字第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萧商初字第1473号
陈龙新:本院受理原告汤文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3日8时50分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1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65号
喻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叶雪财诉被告你民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桐商初字第258号
何水木:本院受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刘水林、何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6月1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54号
施亚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原告张国标要求你支付货款814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民初字第524号
杨文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邹娟、任富海及代理审判员周进军组成合议庭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供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甬北商初字第356号
熊烽:本院受理原告陈庆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甬北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慈商初字第45号
曹志良:本院受理谢银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慈商初字第42号
袁永根、王伟英:本院受理冯有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北慈民初字第15号
徐朝阳:本院受理蔡静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甬北慈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772号
李文军:上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2011)甬海商初字第772号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海商初字第528号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陈沾民为与你及沈家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海商初字第52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22号
申请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GA/0105312250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艾可帅特紧固件有限公司,收款人海盐佳飞标准件有限公司)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0号
申请人昆山台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00615518号(票面金额为77025元、出票人宁波华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台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2号
申请人西安永新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浙商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60005100009010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西摩电器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西摩电器有限公司)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3号
申请人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光大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30005100055691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振洲印刷厂)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5号
申请人建德市钦堂双华碳酸钙厂,因遗失宁波银行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22720202(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龙马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建德市钦堂双华碳酸钙厂)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38号
申请人杭州嘉佑精聚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DB/0105759112号(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工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朝阳汽车附件厂)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绍嵊民初字第432号
杨伟林:本院受理原告毕小六诉被告杨伟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绍嵊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杨伟林赔偿毕小六车辆修理费和评估费合计人民币1196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1)浙嘉商终字第93号
夏太宝: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胡春林与被上诉人张萍华、原审被告浙江亚都建设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浙嘉商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金浦商初字第3626号
项水英:本院对原告于琛琛诉被告张芝果、项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金浦商初字第3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324号
胡姜萌:本院受理原告何康彪诉被告胡姜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20号
石磊、薛航芳、黄良东、沈巧珍:本院受理原告于国富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8时45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031号
郑妍黎、谢欣昌:本院受理原告陈树良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406办公室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325号
吴洪浅: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荣林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浦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柯民初字第94号
肖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金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衢柯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令你与原告金菲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52号
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江春生诉被告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51号
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戴开华诉被告程小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衢江商初字第150号
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戴开华诉被告程小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0)丽遂执指字第1号
汤花香、吴土群: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汤伟平诉被执行人汤花香、吴土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法委托丽水新时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土群所有的浙KJ2159小车进行价值评估,现已作出丽新评报字[2011]29号评估报告书,现予以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