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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前沿

商务部立法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规范对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商务部拟制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并于日前对《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23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部依法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申报文件、资料。尚未完成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停止实施集中。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实施集中的,商务部应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名词解释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合并,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影响力。如果经营者结合后对竞争的秩序产生效果,如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损害竞争的垄断结构出现,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


浙江法制报前沿07商务部立法规范经营者集中行为 2011-06-15 2 2011年06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