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0)杭上商初字第2027号
徐望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忠华诉你、杭州晶贵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杭上商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民初字第386号
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玮贤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半商初字第8号
杭州万兴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杨成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以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半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196号
王志敏:本院受理原告周淑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杭拱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14号
刘军、林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冯江诉被告刘军、林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15号
刘军、林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冯江诉被告刘军、林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1)杭拱商初字第716号
刘军、林海霞:本院受理原告冯江诉被告刘军、林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0)杭西民初字第2752号
郦国泉:本院受理王国富诉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0)杭西民初字第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杭西商初字第471号
徐冬生、姚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中汽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民初字第660号
茅萌萌、茅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519号
陆建灿:本院受理原告王振立诉杭州华通轴承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城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陆建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745号
叶云:本院受理原告徐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西商初字第746号
叶云:本院受理原告徐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114号
桐乡市耀依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诉杭州雏菊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和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滨商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区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滨商初字第154号
陈丙:本院受理的原告全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滨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区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新商初字第226号
崔宣民:本院受理原告周淑娥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因无法向你等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院将由韩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文斌、人民陪审员陈春红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新登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710号
孙小琴:本院受理原告朱月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1年9月26日下午15时在本院1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富商初字第1009号
富阳金达管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富阳市供电局诉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蒋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舞英、人民陪审员孙明霞共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1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富阳市人民法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富阳市人民法院
(2011)杭建寿商初字第216号
邵金土: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你、邵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29日8时3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开庭审理。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1)杭建寿商初字第221号
杨长富: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诉你、周金生、祝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29日9时30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寿昌法庭开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1)甬东民初字第214号
鲍雪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常青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甬东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67号
张贤能、贾妙燕: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1)甬鄞嵩商初字第70号
郑德儿:本院受理原告张浩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