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醉驾判拘役3个月
■通讯员高欢
本报讯 6月21日下午,温州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高速交警温州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胡某危险驾驶案。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6月11日凌晨,胡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黄色轿车,沿温州市车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凌晨0时32分许,该车行经锦绣路和车站大道交叉路口时,追尾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等候红灯的出租车,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过现场的一名出租车司机报了警。随后胡某被带走接受调查,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胡某涉嫌酒后驾驶提取的血液进行了检验,检出胡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随即胡某被警方刑拘。6月16日,鹿城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能自愿认罪,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对胡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