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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版:世相

法院公告



  2011年6月22日

   (2010)杭上商初字第2191号 

  侯英萍:本院受理原告黄长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杭上商初字第219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187号 

  浙江艺阳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艺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杭上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310号 

  陈瑞枫: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诉被告陈瑞枫、刘伊琳、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311号 

  陈瑞枫: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行诉被告陈瑞枫、刘伊琳、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27号 

  同金铎、严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得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2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28号 

  同金铎、严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1)杭上商初字第2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上商初字第419号 

  杭州嘉果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娅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开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8号 

  申请人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00875040号,出票日期2011年3月3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浙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800137168408023001,付款行:中行开元支行。收款人: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7332710182200005759,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省府路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下催字第49号 

  申请人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1040005200875039号,出票日期2011年3月3日,出票金额5000000元。出票人浙江韩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800137168408023001,付款行:中行开元支行。收款人:浙江和诚全通汽车有限公司,账号:7332710182200005759,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杭州省府路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11)杭富城商初字第304号 

  骆兰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王裕生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钱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具体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1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审判庭(富阳市春江街道民主村直塘公寓旁)开庭审理。          富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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