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肚婆”小偷监外执行

@海盗船长天天向下: 除了监外执行的制度内“宽容”,更需要法律外的人文关怀!

@杭州刑事律师: 孕妇犯罪在执行环节上的特殊规定体现的是人性的关怀。任何制度都有薄弱环节,但有时候这种不益也是必要的代价。总体看,刑法对孕妇犯罪仅仅是量刑上不适用死刑,其他都一样,不是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仅仅是在执行环节,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要防范,可以增加罚金,监外执行加强监管。

@不含萧余: 偷盗犯法,无人不知。她们不是无知,是羞耻之心的缺失。让人有羞耻之心,有尊严地活着,不是单纯普法能够解决的,需要从文化教育和社会层面深刻反思。如何让人有尊严地活着,特别

@厦门经侦: 哎,法律是对人最低的要求啊!孕妇卖假发票的又何其多哦!只是,你们想让孩子以后走你们的路吗?道德的底线何在!

孕妇小偷问题,我院检察官办理盗窃案件时也时常遇到,一般以进入超市偷窃衣物、洗发水等日用品为主。 @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无辜的孩子,但被恶意利用了。这类行为应以妨碍司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理上是成立的,以怀孕为手段,逃避犯罪处罚,妨碍司法公正! @丁金坤律师:

@律政达人-公益吴江峰: 是什么使这些孕妇走向犯罪?是人性的贪婪和道德的沦丧!
@浙江法治在线:
6月14日上午7:30,在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的三号法庭,法官对轰动一时的“大肚婆”盗窃团伙中的孕妇及正在哺乳期的19名妇女正式宣布暂予监外执行,其中15人在法官和民警的陪同下回了原籍。
是流动人口的尊严和生存状态,应该得到社会更多层面的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