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不执行急救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
■通讯员俞欣
本报讯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了卫生、公安、交通三部门的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救护车的配置审批、监督使用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和监督使用管理;县级(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救护车配置的初审和监督使用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对救护车喷涂式样进行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救护车过桥过路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各地院前急救专业医疗机构(急救中心、站)根据区域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救护车配置数量,不低于每5万人口1辆的标准。同时,每个县(市、区)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救护车。
《管理办法》要求,救护车要执行统一的院前急救标识,实行统一样式的喷涂。医疗机构自己配置但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不准使用急救标识。
救护车在执行救护任务时,要按有关规定使用标志灯具及警报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上述道路优先通行权。救护车不执行任务时,应停放于固定值班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