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1部手机换来坐牢8月
两地法院昨均判“扒窃入刑”第一案
■通讯员高欢诸葛宁本报记者余春红
本报讯昨天下午,李某因扒窃价值833元的手机一部,被温州鹿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一天,宁波江北法院也对扒手林某以盗窃罪下判。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两地法院适用修正案新规判的首起扒窃入刑案。
35岁的李某,江西人,有过两次盗窃获刑的前科。4月30日晚上,李某和绰号“老头”的老乡商量,趁“五一”放假的时候偷点东西。
5月1日上午,李某和“老头”一起来到温州瓯海梧田街道梧慈路口公交站头,寻找下手的目标。上午8点多,一辆公交车进站,乘客们陆续上车。“老头”立即挤到一个男乘客的前面,李某则挤到男乘客后面,摸走了男乘客裤子口袋里的一部诺基亚牌手机。
这一幕被其他人看在眼里,正当两人想下车走人时,其他乘客将他们当场擒住,人赃并获。经鉴定,被窃的诺基亚手机价值833元。
今年5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此,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李某等二人均构成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无独有偶,宁波江北法院昨天也对一扒窃730元手机一部的林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