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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11年7月5日

   (2011)甬余催字第27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沙伯基础创新塑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0391278号”(票面金额为510000元、出票人宁波三赢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沙伯基础创新塑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甬余催字第27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沙伯基础创新塑料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甬余催字第49号 

  申请人余姚市宝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兴业银行宁波余姚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90005323595087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一拖(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捷宇机械有限公司)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178号 

  沈余晓:本院对原告王培英诉被告沈余晓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海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1)湖吴环商初字第316号 

  王勤美、俞林初、费文勤: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文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人民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织商初字第243号 

  湖州精诚鞋业有限公司、沈书建、汤培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经济开发区永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湖州永盛针织有限公司、徐建明、吴群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湖吴民初字第21号 

  沈丽芬:本院受理原告李昌萍诉被告沈丽芬、郜国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1)湖吴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1)嘉秀民初字第255号 

  钟耀平:本院受理原告陆云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嘉秀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与陆云华离婚,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陆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40号 

  申请人绍兴县诚宜化纤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DB/0105879558,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票据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永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7月11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催字第23号 

  本院于2011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广州市新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CA/0102416366,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5日,出票金额为3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5日,出票人为浙江红辣椒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澳利亚包覆纱厂),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了(2011)金义催字第23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新豪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义商初字第44号 

  卢锡国:本院受理原告刘婷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金义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1)金永商初字第121号 

  姚回祖、庄赛青:本院对原告褚孟龙诉被告姚回祖、庄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金永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84号 

  胡生虎:本院受理原告虞顺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87号 

  张方文、张世理:本院受理原告虞顺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82号 

  胡生虎:本院受理原告虞顺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579号 

  金六大、季德禄、黄美丽、潘倡倡: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1年10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杭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金浦商初字第1157号 

  虞明喜、陈丽秀、楼基贤、黄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1)衢江民初字第116号 

  陈怀英:本院受理戴慧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衢江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1)台临商初字第406号 

  罗建道:本院受理原告李远洋诉被告罗建道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1)台临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杭州富园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因毁损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票号为10200052203835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29日,到期日为2011年9月29日,出票人为东海翔集团有限公司,由收款人杭州青鸟化工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杭州富园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临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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